每度上限看哪一個數字
看台電電費單上的「當期每度平均電價」。它每一期都不一樣(跟著那一期總用電度數與費率變),所以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字;網路上流傳的「一度 5 元、6 元」不是規定,要以你那一期的電費單為準。
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把電費寫成三種勾選:由出租人負擔、由承租人負擔、以用電度數計費。以用電度數計費時又分兩種:每期依電費單的「當期每度平均電價」計收;或約定每度固定幾元,但超過當期平均的部分,結算時要退還多收的電費。
怎麼算:一個例子
假設這一期電費單的計費期間是 8 月 15 日到 10 月 14 日,單上印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是 4.6 元。201 房的分表上次抄 1,200 度、這次抄 1,450 度,用了 250 度:250 × 4.6 = 1,150 元,這就是這一期 201 房最多能收的電費。
抄表的日子最好對齊電費單上的「計費期間」與「下次抄表日」:範本的簽約注意事項特別提醒,抄表跟計費期間對不上,最容易起爭議。
- 拿到電費單 → 記下計費期間與當期每度平均電價
- 在同一段期間抄每一間的分表度數
- 每一間:用了幾度 ×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
- 把算式與電費單資訊給房客看(出租人有提供電費資訊的義務)
不按度數收的:總額不能超過電費單
有的房子沒有分表,改成每月固定、照人數或照房間分。這種約定可以,但要在契約裡寫清楚怎麼分;而且這一期向所有房客收的電費加起來,不能超過那一期電費單的總金額。
公共電費能不能另外收
走廊、樓梯間、電梯這些公共設施的電費,如果沒有向台電申辦分攤、併進房間那一張電費單,出租人不能另外向房客收。要收,先向台電申辦。
要給房客看什麼
契約約定電費由房客付的,出租人要提供那一間的電費資訊(例如電費單上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、用了幾度);房客也可以自己向台電申辦查詢租賃期間的電費資訊。
常見問題
房東電費一度收 5 元、6 元合法嗎?
看那一期電費單。按度數收的,每度不能超過電費單上的「當期每度平均電價」;固定收 5 元、6 元,如果超過當期平均,結算時要退還多收的部分。
電費新制從什麼時候開始?舊約要照新的算嗎?
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事項在 113 年 7 月修正,之後簽的新約照新規定;之前簽的舊約不溯及,照原本的約定。
沒有分表的雅房,電費可以怎麼收?
可以約定每月固定、照人數或照房間分,但要寫進契約,而且收的總額不能超過那一期電費單的總金額。
公共區域的電費可以平均分給房客嗎?
要先向台電申辦把公共設施的電費分攤併進用戶的電費單,才能照那張電費單向房客收;沒有申辦的不能另外收。
在 i宿 裡怎麼做
在 i宿 輸入每一期的台電帳單(計費期間、總度數、總金額),抄表之後系統照當期平均算每一間的電費,超過上限的不給存;帳單上印出算式與台電帳單的依據,房客看得到。
看水電抄表怎麼做出處
最後一次照官方資料核對:2026/10/27。這一篇是一般性的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;個案請以契約與主管機關的說明為準。
